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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法律效力

   日期:2026-04-17     来源:法学45度    浏览:357    
核心提示: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法律效力

一、裁判要旨

法定代表人不能单独决定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,而必须以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。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,构成越权担保。债权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,是判断其善意与否的关键。若债权人不属于善意相对人且在公司未予追认的情形下,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。

二、案情摘要

中珠集团是中珠医疗公司的股东,中珠医疗公司系上市公司,在其公开的公司章程中规定,公司对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。2018年4月20日,中珠医疗公司向浙商银行出具《承诺函》,并向浙商银行广州分行存入5000万元作为中珠集团履行《差额补足协议》的履约保证金。《承诺函》属于中珠集团履行其与浙商银行签订的协议相关义务的担保承诺,并未经中珠医疗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。中珠医疗公司提起本案诉讼,请求确认《承诺函》无效。

三、相关法条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15条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61条、第84条、第504条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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